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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帳戶供工作匯款使用 遭控幫助詐欺-不起訴

【案情】
被告因找工作而提供銀行帳戶供匯款使用,並依對方指示用匯入的款項購買虛擬貨幣後被告遭告訴人提告涉犯幫助詐欺
律師策略
1.主張沒有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犯罪故意2.整理有利證據並說服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案件結果
案經花蓮地方檢察署採認律師上開主張,而為被告「不起訴」處分。聯繫本所
有因為找工作而提供銀行帳戶的情形嗎?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被告、幫助詐欺、幫助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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