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內性妨害性自主案件三審逆轉,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一)

🧾案件背景
當事人與女童母親結婚後,一家三口與其他親戚同居。案發時,女童為未滿14歲之孩童。檢方指控,當事人於居所內與女童獨處時,以威脅生存之話語及持有女童被拍攝裸照等威脅,使女童心生畏懼,進而要求女童對其實施強制性交數次、強制猥褻數次,並拍攝女童洗澡或裸身之畫面。嗣後,因女童親友發現其手機內有不當影像紀錄而報警處理。
💡律師策略
本所律師接手此案後,仔細研析卷證,發現原審判決在證據認定上存有重大違誤,遂以此為核心,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並提出以下辯護策略:
1. 挑戰單一指述之證明力,主張補強證據不足
性侵害案件多發生於隱密處所,被害人之單一指述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仍須有其他補強證據。本所主張,原判決認定當事人有罪,主要僅憑女童之指述,而女童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陳述內容前後不一、多有矛盾,其證詞之可信度顯有疑義。
2. 女童證詞之脆弱性與受誘導風險
本案被害人為14歲以下女童,屬脆弱證人。其認知、記憶及表達能力均未成熟,極易受到外界影響或暗示,而產生與事實不符之陳述。女童於審理時表示,偵查中之部分陳述係因承受來自報警親友之情緒壓力,自行拼湊答案所致,此更彰顯其證詞之不可靠性。
3. 原審未審酌有利被告之證據,且未說明理由
原判決對於女童與朋友之聊天紀錄中,意義不明的詞彙之意涵是否係因當事人妨害性自主行為而想自殺、女童親友證詞是否足以證明猥褻行為等,均未詳予調查釐清,對有利證據亦未說明不予採信之理由。
4. 主張原判決認定事實籠統,違反罪疑惟輕原則
原判決就各次犯行之時間、地點、手段,以及當事人如何違反女童意願、是否已達完全壓制其性自主權等事實,均未具體認定及說明,僅籠統記載。基於「罪疑惟輕」原則,若無法明確區分各次獨立犯行,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案件結果
最高法院審理後,採納本所上訴理由,認定原審判決就強制猥褻部分,確實有未調查其他補強證據、未說明有利被告證據為何不採、事實認定籠統等違背法令之處,足以動搖原判決之基礎。因此,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關於強制猥褻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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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歷經三審,終獲撤銷發回之成果,實屬不易。家內性侵害案件因涉及親密關係與權力不對等,事實認定格外複雜。若您或您的親友正面臨類似指控,歡迎聯繫睿勝聯合法律事務所白丞哲律師、謝俊傑律師,讓我們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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