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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打工交付銀行帳號 遭控為詐團幫助犯-不起訴

【案情】
被告去年因為在網路上打工,曾將銀行帳號提供給對方,但並未提供密碼之後,因為對方要求被告大額轉帳、約定帳號等,被告便把對方的連絡資訊刪除
告訴人因被詐騙集團詐騙,匯款到被告戶頭
雖被告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但告訴人匯到被告戶頭的款項並未遭提領
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被告遭控為詐欺集團的幫助犯
律師策略
1.主張當事人並無主觀上的詐欺故意2.整理有利證據並說服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案件結果
案經臺北地方檢察署採認律師上開主張,而為被告「不起訴」處分。聯繫本所
有因網路打工提供帳號卻遭詐團利用的情況嗎?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被告、幫助詐欺、幫助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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