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暨洗錢防制法案件

兼差變人頭帳戶-不起訴

兼差變人頭帳戶-不起訴

【案情】
當事人某日在網路看到兼職廣告,與對方連繫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並到平台進行註冊

後當事人操作獲利便要求平台出金,但該平台聲稱需要財力證明、保證人等才能出金

當事人誤信對方說法進行操作後,經銀行告知,始知悉遭受騙

當事人遭告訴人指控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等
詳細介紹


律師策略

1.向檢察官說明當事人無主觀犯意

2.整理有利證據並撰寫刑事答辯狀說服檢察官

案件結果

案經臺中地方檢察署採認律師上開主張,而為被告「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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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被告、幫助詐欺、幫助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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